(2017)陕0112民初8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彩玲与陕西振华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玲,陕西振华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097号原告:徐彩玲,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振华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大明物流有限公司西A13排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62575791J。法定代表人:魏运来,男,汉族,54岁,住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魏夹村1-06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6308052013。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彩玲与被告陕西振华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彩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