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肤施璐支行与白永朋、白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肤施璐支行,白永朋,白宇,赵霞,吴占国,王仲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42-4号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肤施璐支行。负责人杨勤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白永朋,男,生于1984年3月7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白宇,女,生于1983年12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赵霞,女,生于1980年1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榆林市综合执法局干警。被执行人吴占国,男,生于1956年11月2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仲兰,女,生于1995年11月2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肤施璐支行与白永朋、白宇、赵霞公证债券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肤施璐支行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划拨(具体内容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