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树杰、闫金荣等与张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杰,闫金荣,张涛,林洪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18号原告王树杰,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原告闫金荣,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林洪梅,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杰诉被告林洪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价值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