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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铁成、李志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铁成,李志勇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3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铁成,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慧,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勇,女,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坤,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铁成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铁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分割钱铁成、李志勇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暂估价约3000万元)。诉讼中,钱铁成明确其主张分割的共同财产如下:1.李志勇名下的以下银行存款:账号为20×××84的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8848.42元、账号为62×××01的工商银行账户存款2432581.95元、账号为62×××13的农业银行账户存款43023.44元、账号为44×××24的农业银行账户存款351102.22元、账号为70×××25的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27343.06元;2.案外人朱玮龙名下账号为62×××14的农业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朱玮龙名下账号为62×××79的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3.李志勇在光大银行季华六路营业部账号为21×××95的证券账户,总金额为6530300.72元;4.登记在朱玮龙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6号三区23座别墅、登记在李志勇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22号501号房产、首层S25号、M50号车位、登记在李志勇及朱玮龙名下位于禅××××房产;5.登记在李志勇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粤E×××××、粤E×××××的两部汽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钱铁成、李志勇因业务关系认识后开始交往。李志勇称双方仅为恋爱关系,钱铁成则主张双方系同居关系。2004年10月12日,李志勇填写的《碧桂花城业主入住登记表》显示:业主姓名李志勇;区内地址御景苑二街89号;联系电话139××××2576;家庭成员:钱铁成,身份证号码,关系为夫妻。2004年11月,钱铁成与李志勇、李志勇母亲、李志勇哥哥、案外人朱玮龙合影。2008年1月,钱铁成、李志勇回钱铁成家乡为其父亲祝寿。钱铁成、李志勇曾一起拍摄婚纱照。2010年10月8日,铁成建材公司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系李志勇,投资者系钱铁成和李志勇,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钱铁成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李志勇以货币出资80万元,总认缴出资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0%。2011年3月,钱铁成写给李志勇的书信中,钱铁成书写:“你真的已想好让我离开,不能给我几个客户让我赚些钱把2个小孩安排好?(几年来非家庭和业务,我完全用你给我个人的钱)……”2016年4月13日,李志勇使用的号码为139××××2576的手机向钱铁成使用的号码为139××××8968的手机发送了如下信息:“关于智慧新城:……我甚至想慢慢感化你,让你把心收回来,没想到你却选择离开了花城的家,尽管我第二天酒醒后就在工厂门口等了你三个小时……”2016年4月28日,钱铁成、李志勇的往来文字中,李志勇书写:“2003年我们走在一起的时候就注定了。”××××年××月25日,铁成建材公司发出《通告》,内容如下:经调查核实,铁成建材公司(ABC石材厂)股东之一钱铁成,自2014年起利用工厂各项资源加工经营同ABC没有任何关系的佛山市鑫象建材有限公司的产品及销售,近期内又在工厂内部散布不利于公司生产及销售等言论,更有甚者其在5月24日竟然以锁门来阻止工厂正常的出货装运,行为极其恶劣,已严重影响了工厂(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现根据公司章程及法规决定:免除钱铁成在铁成建材公司(ABC石材厂)的一切职务,工厂内的一切事务由李志勇全权处理。今后钱铁成的任何行为均与铁成建材公司(ABC石材厂)无任何关系。××××年××月29日,钱铁成、李志勇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工业区仓库因货物所有权问题发生冲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派出所工作人员对李志勇作了询问笔录,李志勇陈述:“因该名员工称该货物是他个人的,没有经过他本人同意,所以不允许我搬运该货物,但我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所以我有权利搬运该货物,因此双方发生纠纷。我和该名员工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但不是夫妻关系。”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派出所工作人员询问该名员工的个人情况,李志勇回答:“钱铁成,男,年约53岁,河南人,联系电话:139××××8968。”同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派出所工作人员对钱铁成作了询问笔录,钱铁成陈述:“我和李志勇是从2003年7月份开始同居的,一直同居到2016年3月8日就分开了……我于××××年××月份和前妻离了婚后,至目前没有和其他人登记结婚。”诉讼中,钱铁成提交的《2003年-2015年度钱铁成收入汇总(2016年4月统计)》显示李志勇向钱铁成支付的款项如下:2004年3月购买三菱车50万元、2004年6月钱铁成和陆生一起开公司用款50万元、2005年3月钱铁成公司用款21万元、2004年年度奖金8万元、2005年年度奖金10万元、2006年年度奖金60万元、2007年年度奖金60万元、2007年9月10万元用于钱铁成女儿读书、2008年年度奖金80万元、2008年年度个人用款6万元(也可称为工资)、2009年6月10万元用于钱铁成女儿留学、2009年年度奖金60万元、2009年年度个人用款12万元(也可称为工资)、2010年年度奖金100万元(其中80万元用于为钱铁成女儿购房)、2010年年度个人用款12万元(也可称为工资)、2011年年度奖金13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为钱铁成女儿购房、30万元用于为钱铁成妹妹购房)、2011年年度个人用款18万元(也可称为工资)、2012年年度奖金100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钱铁成妹妹购房、20万元用于钱铁成女儿购房)、2012年年度个人用款18万元(也可称为工资)、2013年年度奖金100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为钱铁成儿子购车、30万元用于为钱铁成女儿购车、21万元用于为钱铁成女儿装修)、2013年个人用款24万元(也可称为工资)、2014年度年度奖金232万元(其中,60万元用于给钱铁成儿子购房,100万元用于为钱铁成子女开公司、22万元用于钱铁成朋友买家具、50万元用于钱铁成大姐购房)、2014年度个人用款24万元(也可称为工资)、2015年年度奖金50万元、2015年装修款项7万元(支付20万元用于智慧新城装修,实际用款13万元)、2015年年度个人用款24万元(也可称为工资),合计1276万元。庭审中,钱铁成确认上述款项是李志勇转给钱铁成的,是双方共同经营ABC石材厂的所得,所有收入均在李志勇的控制之下。庭审中,钱铁成陈述:双方于1994年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自2003年6月至2016年3月8日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碧桂花城御景苑二街89号同居。李志勇陈述:双方于1997年或1998年因业务关系认识,于2003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确立恋爱关系后,李志勇将其位于罗村花园的房产钥匙给钱铁成,2008年李志勇在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购买了房产给钱铁成居住,2012年钱铁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购买了房产,2013年钱铁成和案外人同居;双方并未同居,李志勇一直住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碧桂花城御景苑二街89号。经查,李志勇于2003年9月28日与朱旭升登记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男方住丝绸大街22号604房,女方暂住丝绸大街22号604房。另查一,2016年8月5日,佛山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证明》,内容如下:2003年开始,除了李志勇外,钱铁成亦与我们有工作联系。……与我公司的相关业务中,李志勇主要联系订单、收款、付款事宜,钱铁成则负责生产、质量、配货、装运发货事宜,每年春秋两届广交会的工作亦由钱铁成负责与我们联系。……后李志勇和钱铁成在南庄建石材加工厂,以ABC石材工艺厂的名义经营(行业内习惯简称ABC),并通过我公司出口。ABC在国外相关客户中已有相当知名度,在铁成建材公司成立后,李志勇和钱铁成仍然以ABC的名义与国外客户打交道。除了自己生产的产品外,ABC还会替客户采购其他建材和装饰材料一起出口,该等工作由钱铁成负责。我公司上下一直以为李志勇和钱铁成系夫妻,直至××××年××月才知道他们虽然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但没有登记结婚。另查二,证人许某出庭作证陈述:其于2007年因业务往来认识钱铁成、李志勇,其认为钱铁成、李志勇系夫妻关系,因为钱铁成、李志勇二人向许某介绍对方时,互称对方为老公老婆;许某与钱铁成、李志勇之间的业务往来有十年,许某经常去钱铁成、李志勇家里打牌、喝酒。另查三,李志勇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纺织大学毛纺织专业。2016年7月18日庄河市佛山陶瓷批发商场出具《证明》,内容如下:“李志勇自1992年起负责本商场在石湾润华陶瓷厂的发货及装运等销售工作。……从1993年开始,李志勇在负责原来工作的基础上,本商场另行聘请李志勇负责本商场在其他工厂的采购工作,由李志勇协助本商场进行产品采购,跟进生产进程,检验产品质量,包装产品并联系货物装运等一系列事情。经统计,1993年至2003年期间,该商场经李志勇采购的产品货款共计约肆仟万元。我公司为此支付给李志勇的劳务报酬约人民币伍拾万元。”2016年7月22日,佛山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收入证明》,内容如下:“兹证明李志勇于1993年起挂靠在我公司进行建材、家具、机械等产品的出口业务并一直合作至今。我公司与李志勇的合作模式为李志勇通过我公司的外币账户收取外国客户货款,我公司再将相应货款转给李志勇指定的工厂及企业,并帮助其完成一系列出口报关等事宜。我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经统计,直至2003年,李志勇平均每年通过我公司收取外国客户货款约为壹佰万美元。”另查四,李志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钱铁成的款项如下:2012年2月7日支付2000元,用途为工资;2012年2月15日支付8000元,用途为2012年1月份工资;2012年3月15日支付8000元,用途为2012年2月份工资;2012年4月14日支付8000元,用途为2012年3月份工资;2012年5月14日支付8000元,用途为2012年4月份工资;2012年6月15日支付8000元,用途为2012年5月份工资;2012年7月16日支付8000元,用途为2012年6月份工资;2012年8月15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2年7月份工资;2012年9月15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2年8月份工资;2012年10月12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2年9月份工资;2012年11月14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2年10月份工资;2012年12月16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2年11月份工资;2013年1月15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2年12月份工资;2013年2月18日支付3万元;2013年2月25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3年1月份工资;2013年3月15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3年2月份工资;2013年3月19日支付5万元,用途为港宏世家装修费用;2013年4月14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3年3月份工资;2013年4月18日支付3万元;2013年5月5日支付1万元;2013年5月14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3年4月份工资;2013年6月18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3年5月份工资;2013年7月15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3年6月份工资;2013年9月2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3年7月份工资;2013年9月18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3年8月份工资;2013年10月20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3年9月份工资;2013年11月12日支付10万元;2013年11月17日支付1万元,用途为2013年10月份工资;2013年11月29日支付2万元;2013年12月16日支付1.5万元,用途为2013年11月份工资;2013年12月16日支付10万元;2014年1月15日支付1.5万元,用途为2013年12月份工资;2014年1月27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4年1月份工资;2014年3月15日支付2万元,用于支付2014年2月份工资;2014年4月23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4年3月份工资;2014年4月29日分两笔支付共60万元,用于钱铁成购房款;2014年5月15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4年4月份工资;2014年6月14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4年5月份工资;2014年7月15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4年6月份工资;2014年8月1日支付10万元,用于周国芳家具款;2014年8月12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4年7月份工资;2014年9月6日支付7万元,用于周国芳家具款;2014年9月6日分两笔支付共100万元,用于汉昶及汉青成立新公司;2014年9月14日支付2万元,用于支付2014年8月份工资;2014年10月19日支付2万元,用于支付2014年9月份工资;2014年11月17日支付2万元,用于支付2014年10月份工资;2014年12月16日支付2万元,用于支付2014年11月份工资;2015年1月15日支付2万元,用于支付2014年12月份工资;2015年2月11日支付2万元,用于支付2015年1月份工资;2015年2月26日支付50万元,用途为钱铁成大姐购房;2015年3月16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5年2月份工资;2015年4月16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5年3月份工资;2015年5月15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5年4月份工资;2015年6月15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5年5月份工资;2015年7月16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5年6月份工资;2015年8月18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5年7月份工资;2015年9月15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5年8月份工资;2015年10月14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5年9月份工资;2015年11月6日支付2万元;2015年11月16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5年10月份工资;2015年12月15日支付2万元,用于2015年11月份工资;2016年1月15日支付2万元,用于支付2015年12月份工资;2016年3月14日支付2万元,用于支付2016年2月份工资;2016年3月14日支付10万元,用于ABC石材厂2016年2-3月份费用;××××年××月21日支付10万元;××××年××月21日支付21300元,用于支付巴西利润;××××年××月21日支付12500元,用于支付ABC石材厂××××年××月份费用;××××年××月23日支付26759元,用于ABC石材厂李志勇货款。另查五,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碧桂花城御景苑二街89号登记在李志勇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府前路罗村花苑B区15号楼702房登记在李志勇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府前路罗村花苑B区8号楼首层34号车房登记在李志勇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22号二座501房的房产登记在李志勇名下,登记时间为2012年10月16日;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22号首层M50号的房产登记在李志勇名下,登记时间为2012年10月16日;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22号首层S5号的房产登记在李志勇名下,登记时间为2009年4月8日;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1804房的房产登记在李志勇和案外人朱玮龙名下,登记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6号三区二十三座的房产登记在案外人朱玮龙名下,登记时间为2012年2月24日。粤E×××××号牌小型越野客车登记在李志勇名下,登记日期为2004年5月12日。粤E×××××号牌小型汽车登记在李志勇名下,登记日期为2006年7月31日。另查六,李志勇名下账号为62×××13的农业银行账户截至2016年7月7日的余额为43023.44元,该账户于××××年××月4日向案外人朱玮龙转账50万元;账号为44×××24的农业银行账户截至2016年7月7日的余额为351102.22元;账号为20×××84的工商银行账户截至2016年7月7日的余额为18848.42元;账号为62×××01的工商银行账户截至2016年6月7日的余额为2432581.95元,截至2016年7月7日的余额为354985.92元,该账户于××××年××月4日向案外人朱玮龙转账50万元、于××××年××月7日向案外人朱玮龙转账50万元;账号为70×××25的中国银行账户截至2016年7月8日的余额为127343.06元;李志勇名下客户号为21×××95的光大证券账户截至2016年7月6日的资产合计6530300.72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钱铁成、李志勇是否构成同居关系;2.钱铁成主张分割的财产是否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分述如下:关于钱铁成、李志勇是否构成同居关系。钱铁成主张双方自2003年6月至2016年3月8日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碧桂花城御景苑二街89号同居,李志勇否认上述主张,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并未同居。法院认为,钱铁成提供的婚纱照、双方之间的短信和书信、李志勇为钱铁成父亲祝寿的照片、证人许某的陈述、佛山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李志勇填写的《碧桂花城业主入住登记表》可形成证据链,证明钱铁成、李志勇共同居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李志勇庭审中虽否认同居的事实,但是,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派出所工作人员于××××年××月29日向李志勇进行询问时,李志勇已确认双方系“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综合上述事实,结合双方婚姻状况均为离异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规定,钱铁成、李志勇构成同居关系。关于开始同居的时间,钱铁成虽主张双方自2003年6月开始同居,但其提供的双方之间的短信和书信往来仅能证明双方自2003年开始确立恋爱关系,并不能证明双方自2003年开始同居。根据李志勇填写的《碧桂花城业主入住登记表》,李志勇于2004年10月12日为钱铁成办理业主卡以方便钱铁成出入李志勇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碧桂花城御景苑二街89号的住所,法院据此确认双方自2004年10月12日开始同居。关于结束同居的时间,钱铁成主张双方于2016年3月8日结束同居关系。结合李志勇于2016年4月13日发给钱铁成的短信“我甚至想慢慢感化你,让你把心收回来,没想到你却选择离开了花城的家……”以及铁成建材公司于××××年××月25日发出的《通告》内容,双方于××××年××月29日因发生冲突而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南庄派出所做笔录的情况,可知钱铁成、李志勇于2016年4月13日前后结束同居关系,自此双方矛盾开始激化,法院对钱铁成认为双方于2016年3月8日结束同居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综上,法院确认钱铁成、李志勇系同居关系,双方的同居期间为2004年10月12日至2016年3月8日。关于钱铁成所主张分割的财产是否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双方的财产关系属一般财产关系,不能当然适用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制,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仅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购置的财产享有共有的权利,其中共同所得的收入应为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收入,而一方劳动所得的收入或受赠所得的财产则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钱铁成、李志勇系同居关系,钱铁成主张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钱铁成应举证证明其主张分割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钱铁成主张李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资产、房产、车辆属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理由是上述财产均系双方2006年之前共同从事建材贸易生意、2006年之后共同经营ABC石材工艺厂及2010年开始经营铁成建材公司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投资或购置的资产。法院认为:如上所述,共同所得的收入应为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收入,本案中,根据钱铁成提交的《2003年-2015年度钱铁成收入汇总(2016年4月统计)》、李志勇提交的李志勇向钱铁成转账的凭证可知,李志勇自双方开始同居之日(2004年10月12日)起至××××年××月21日止,已共向钱铁成支付了金额达1176万元的工资、奖金等资金,由此可见,钱铁成是向李志勇收取工资、奖金,而经营风险是由李志勇承担,双方并非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关系。退一步说,即使双方存在共同经营关系,钱铁成要求分割李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资产、房产、车辆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根据《2003年-2015年度钱铁成收入汇总(2016年4月统计)》,钱铁成自2004年至2015年每年均收到工资和年度奖金,可见,即使双方存在共同经营关系,双方每年也均对共同收入予以分割,钱铁成主张双方的财产存在混同缺乏依据。因此,登记在李志勇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资产、房产、车辆依法应属李志勇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综上,法院对钱铁成要求分割李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资产、房产、车辆的主张不予支持。诉讼中,李志勇申请调取其名下银行账户2003年的存款情况,因本案并未分割李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故法院对李志勇的上述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至于钱铁成主张分割的案外人朱玮龙名下的存款和房产,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予处理,钱铁成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钱铁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钱铁成负担。上诉人钱铁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依法分割钱铁成与李志勇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3.一、二审诉讼费由李志勇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2003年6月同居后即共同经营,一审法院认定钱铁成受雇于李志勇,违背基本事实。(一)大量证据证明铁成建材公司成立前双方设立ABC石材厂共同经营:李志勇在诉讼中自认双方2010年10月起共同经营。李志勇在两次庭审中均自认铁成建材公司成立前已使用ABC字号。《汇总》载明李志勇从2004年起一直给钱铁成发放年度奖金。李志勇在发给钱铁成的手机短信以及与钱铁成的笔谈沟通中均承认双方共同经营ABC。最重要的业务合作单位证明钱铁成和李志勇从2003年起共同经营。李志勇提交的证据11中使用了ABC石材厂的办公信笺。www.abc-stoneart.com域名注册信息证明2005年10月已启用ABC字号。两份《业主委托书》证明双方在2006年3月已共同经营。(二)大量证据证明ABC与铁成建材公司完全混同:李志勇在庭审中确认ABC与铁成建材公司混同。李志勇签发的《声明》和《通告》均在铁成建材公司后加注“(ABC石材厂)”。铁成建材公司使用的信笺均印有“ABCSTONEARTFACTORY”。广交会参展照片、众多证人证言、业务合作伙伴的情况说明均证明ABC与铁成建材公司完全混同。李志勇自认合伙财产份额双方各占一半。二、一审法院以漏洞百出的《2003-2015年度钱铁成收入汇总(2016年4月统计)》(以下简称《汇总》)为据,认为双方即使属共同经营关系,每年也已经分割共同收入,严重错误。(一)《汇总》为李志勇单方制作,且无相关证据佐证,李志勇更当庭否认其真实性。钱铁成提交该《汇总》是因为其来自李志勇,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双方同居和共同经营的事实,因年代久远,钱铁成对《汇总》没作仔细核对,虽然确认收到了部分款项,但并不确认其记载的款项性质。(二)《汇总》的部分内容与李志勇的陈述或其他证据明显矛盾。(三)《汇总》所列的付钱铁成妹妹和大姐的购房款其实是补偿款。三、双方共同经营是典型的“夫妻档”,没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且并未正式分割共同经营所得,双方的财产混同。(一)《汇总》和李志勇转账的记录反映的汇款时间、金额没有规律,李志勇只是根据工厂生产、进货需要和钱铁成的个人需要给钱,与利润分配的特点明显不符,更符合“夫妻档”的特点。(二)大量证据证明双方共同经营的资金全部由李志勇掌握、支配,且与李志勇和朱玮龙名下的银行存款高度混同:李志勇在庭审中确认用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铁成建材公司的公款。《汇总》和李志勇提交的证据13、14均证明双方共同经营所得全部由李志勇掌握,李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与双方共同经营所得高度混同。四、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与采信存在严重错误。(一)裁剪证据,忽略对钱铁成有利的因素,只摘出对李志勇有利的因素。(二)对《汇总》的一系列明显错误视而不见。(三)未列明对证据判断的理由。五、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一)未考虑双方的举证能力。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13年,钱铁成主持工厂生产、进货、发货,李志勇负责销售、收款,工厂的开支和钱铁成的工资、个人花销都需要从共同经营收入中支取,把李志勇转账给钱铁成的款项都视为钱铁成的收入显然不妥。李志勇持有全部经营收入的证据,应承担共同经营收入及分配的举证责任。(二)未考虑当事人的品格因素。李志勇对钱铁成的指责未提供证据,但李志勇否认对其不利的一切客观事实,甚至要求证人收回证明材料,缺乏最基本的诚信,应当对其证据、陈述持更严格的审查标准。但一审法院的做法恰恰相反,司法导向严重错误。六、在公安机关对李志勇的询问笔录、李志勇发给证人许某的微信内容中,李志勇确认其在2003至2016年与钱铁成一起生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2004年10月12日开始同居显然错误。七、案涉房产属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双方长达13年的共同经营收入均由李志勇掌握,并未正式分割,案涉房产均在该期间购买,购房款显然来自共同经营所得。李志勇已在发给钱铁成的短信中确认智慧新城的房产属ABC财产。购自陈永添的别墅虽然登记在李志勇儿子朱玮龙名下,但朱玮龙当时尚在读大学,并无购房能力,且购房款是由李志勇账户转给陈永添。被上诉人李志勇答辩称:一、李志勇现有资产均是其个人资产。首先,李志勇早在1993年已经开始经营建材贸易生意,在认识钱铁成之前已建立成熟的生意模式,拥有完善的生意网络,并积累了逾千万元的资产。其次,李志勇的所有经营均是自行投资,自担风险。再次,铁成建材公司的经营所得早已分配完毕。二、李志勇与钱铁成之间一直财产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李志勇与钱铁成的账户由各自单独使用,李志勇名下的房产均是由其单独出资购买,钱铁成也有自己出资购买房产或出资为其姐妹、子女购买房产。2010年10月成立铁成建材公司后,李志勇也是按时每月支付工资、定期分配利润给钱铁成。三、钱铁成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自认其与李志勇之间不构成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关系。钱铁成在一审时提交了《汇总》作为证据,并自认《汇总》内的款项是李志勇支付给钱铁成的费用。根据《汇总》的内容,钱铁成向李志勇收取工资、奖金,经营的盈亏风险由李志勇自行承担。另外,关于短信的问题,且不论李志勇从未发出过该短信,极有可能是钱铁成利用与李志勇的亲密关系取得李志勇的手机后自行制作,即使存在该短信,也只是情侣之间为挽回感情而作的妥协,根本无法说明任何问题。综上,钱铁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二审期间,上诉人钱铁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佛山市ABC石材工艺厂网站内容,拟证明ABC石材厂网站的相关情况及该网站介绍ABC石材厂成立于2000年。2.www.abc-stoneart.com域名注册信息,拟证明钱铁成和李志勇不晚于2005年10月启用ABC字号。3.证人钱某的证言,拟证明ABC是钱铁成与李志勇共同投资创立;证人亲身经历了ABC的创建,证人购房的款项由李志勇转入,是钱铁成、李志勇经协商后同意给证人的补偿;佛山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一直以为钱铁成、李志勇是夫妻关系。被上诉人李志勇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帝景.卡士认购书、银行卡消费存根、购房款发票;2.商品房认购书、银行卡消费存根、购房款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银行卡消费存根、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5.购车协议、收款收据,拟证明李志勇个人出资购入相关资产,属其个人资产。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本院审核,李志勇对钱铁成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中证人曾为李志勇工作的内容无异议,钱铁成对李志勇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部分证据予以认定。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钱铁成提出其与李志勇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ABC石材厂及铁成建材公司,共同经营的资金均由李志勇掌控,双方的财产混同。而李志勇则主张双方的财产互相独立,其现有资产属于个人所有。对此,本院结合相关证据作如下分析:李志勇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单据显示,在2012年2月至××××年××月期间李志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向钱铁成支付款项,记载的用途分别为工资、利润、费用等;《2014年度利润支配情况表》中显示,钱铁成与李志勇就经营收益进行了分配。钱铁成虽然陈述其不清楚每月收取的款项为工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款项的性质,故本院对李志勇向钱铁成发放工资的事实予以采信。由此可见,钱铁成与李志勇对经营中产生的收益通过工资、利润等进行了分配。钱铁成认为李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资产、房产、车辆属于双方未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但首先,从双方的举证反映,钱铁成与李志勇各自有银行账户及相应资产,而上述资产均登记在李志勇一方名下,并无证据证明是由钱铁成与李志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其次,如前所述,钱铁成与李志勇共同经营的收益已进行分配,李志勇以其分配所得购置资产,并不能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再次,在钱铁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志勇共同经营期间所得的收益总额、各自应得的份额的情况下,亦不能认定钱铁成与李志勇尚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且该财产为李志勇掌握的事实。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院对钱铁成提出分割其与李志勇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上诉人钱铁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舒 琴审判员 谭允仪审判员 王志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