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金枫建筑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金枫建筑材料经营部,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金枫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胡灿。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坚。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金枫建筑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2017)湘0105民初11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马王堆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5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法律义务,全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马王堆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5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宏执行员 周 博执行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