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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孙文章与张汉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章,张汉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471号原告:孙文章,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汉汉,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原告孙文章与被告张汉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文章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宝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