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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362号原告���游某某,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被告:郭某某,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监利县。原告游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补偿原告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年底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小孩。因二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2015年被告因触犯法律被判刑入狱,二人分居至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可自行解除。原告要求析产,但��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故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游某某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游某某交纳的受理费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