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振民与郑朝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民,郑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民,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郑朝文,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保证人郑齐文,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长冲村。保证人十堰天吉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绿洲5A商务中心2332室。法定代表人郑齐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民与被执行人郑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朝文未能全部履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鄂03民终17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郑齐文及保证人十堰天吉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7年5月5日自愿为被执行人郑朝文提供保证。现因被执行人郑朝文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刘振民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郑齐文、保证人十堰天吉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振民清偿借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