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1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42年5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刘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