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1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42年5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刘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