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谯伟、杜巧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谯伟,杜巧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特34号申请人: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谯伟,董事长。申请人:谯伟,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杜巧荣,女,1972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谯伟(以下简称乙方)与杜巧荣(以下简称丙方)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1日经南充市顺庆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乙方自愿向丙方偿还借款,甲方不再承担偿还责任。甲方或者乙方向原借款方行使追偿权所获债款与丙方无关。二、乙方自愿承担甲方所欠丙方剩余债务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该款乙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偿还丙方。其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丙方自愿放弃从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的应收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谯伟与杜巧荣于2017年6月21日经南充市顺庆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庞冬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