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振国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振国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振国,男,1971年5月13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系中共党员。住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新康监狱。辩护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振国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振国及其辩护人梁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日,被告人沈振国以进京上访,干扰小宽镇人民政府工作相威胁,敲诈小宽镇人民政府人民币7000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人沈振国以上告小宽镇陈家村党支部书记田某和会计郑某为由,干扰其工作相要胁,敲诈被害人田某、郑某二人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振国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沈振国的供述、被害人田某、郑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左某等人的证言、归案情况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振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时,被告人沈振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振国2016年进京上访,干扰小宽镇人民政府工作相要挟,敲诈小宽镇人民政府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项指控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沈振国信访要求小宽镇政府解决问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小宽镇政府给沈振国7万元钱是经过集体研究,不具有造成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被敲诈勒索性质,对这项指控不能成立。对敲诈被害人田某、郑某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建议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被告人沈振国以进京上访,干扰小宽镇人民政府工作相威胁,敲诈小宽镇人民政府人民币7000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人沈振国以上告小宽镇陈家村党支部书记田某和会计郑某为由,干扰其工作相要胁,敲诈被害人田某、郑某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振国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归案情况,证明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沈振国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县纪委移送函,证明此案系中共梨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移送公安机关。3、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家属给被害方退赔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4、息访协议书,证明沈振国自2016年7月份多次到镇政府上访,诉求村里欠其账面款58139元及上访费用共计7万元。政府考虑到信访稳定,经协商与小宽镇信访办达成息访协议,应沈振国要求为其解决上访费用等其他款项7万元,沈振国拿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息访。5、证人莫某证言,证实其系经管站站长。2015年12月份左右,小宽镇委书记曲某口头批示我,从我们经管站暂时借小宽镇信访办息访费7万元钱。2016年5、6月份,小宽镇财政所重新给我出一张借条,信访办的借条拿走了。后来我知道这7万元钱给沈振国做息访费了。6、证人陶某证言,证实2015年沈振国找到我和镇信访办主任左某,告书记田某和会计郑某,经调查给田某纪律处分,左某将上述通报告诉沈振国,沈振国说村里没事我就告镇里,就是不让你们消停。沈振国告状的目的就是想让镇里给他在陈家村挂个职务,给他点钱。镇里考虑信访稳定,防止沈振国越级上访,双方达成息访协议。7、证人左某、于某证言,证实2015年期间,原小宽镇陈家村会计沈振国多次来镇政府以上访告陈家村为由,威胁小宽镇政府向小宽镇政府要钱,实际陈家村不欠他钱,是他当会计时自己做的假账他自己承认。后来镇政府为了信访稳定,2016年1月份左右,以小宽镇政府信访办的名义给沈振国70000元钱息访费。沈振国表示不再上访。8、证人陈某1、陈某2证言,证实1999年6月至2001年6月间,沈振国负责村财务账目。2012年期间陈家村没有维修过道沟。村上票据上支付过抬款利息和雇佣钩机修道沟1980元的经手人都不是其二人签字。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阴历腊月27的上午,沈振国和田某分别来到我家,他俩和我丈夫郑某在我家外屋唠嗑,看见沈振国拿了一沓钱从里屋出来说正好5000元。10、被害人郑某、田某陈述,证实2015年7、8月份,沈振国让我俩给他运作当陈家村副书记,我们说没权利办这个事情,沈振国说你俩不给我整上村副书记,你俩就得给我钱,要不我也不能让你俩干消停了。2015年末,我俩怕影响我们正常工作,每人给他拿了2500元钱。11、被告人沈振国供述,1998年至2013年我担任小宽镇陈家村会计。2015年8、9月份,我去孤家子一个饭店找到田某和郑某,让他俩给我8000元钱,不给我就去镇政府去告你们,他俩不愿意给我钱。后来他俩通过于某找我讲情,2月5日,田某和郑某每人给我2500元钱,一共5000元。我就想通过这个事整点钱花。2015年8月到2016年2月我一直在告小宽镇政府,镇里给我7万元钱。我签了息访协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振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小宽镇政府给沈振国7万元钱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视本案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振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仁审 判 员 朱 颖人民陪审员 赵亚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珈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