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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海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10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址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海某某,男,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