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海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10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址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海某某,男,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海某某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