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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白萍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萍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060号罪犯白萍,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桂法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萍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因漏罪,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柳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决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吕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六个表扬,考核余分50.5分,罚金四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萍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财产刑能够履行而未积极履行,酌情调整该犯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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