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32号原告:张某,女,194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天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