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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32号原告:张某,女,194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天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