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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明辉与呼格吉勒色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辉,呼格吉勒色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97号申请执行人:朱明辉,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被执行人:呼格吉勒色罕,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吉布胡朗图苏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明辉与被执行人呼格吉勒色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呼格吉勒色罕给付草场补贴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呼格吉勒色罕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30000元及执行费35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左民初字第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 英 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