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永荣与颜建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荣,颜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陈永荣,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颜建安,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荣与被执行人颜建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颜建安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陈永荣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颜建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