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衍敬与冷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3民初984号原告:于衍敬,男,汉族,饶河农场退休工人。被告:冷有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于衍敬与被告冷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衍敬到庭参加诉讼,冷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于衍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冷有华立即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67200元,利息15038元,合计82238元;2.由冷有华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冷有华儿子结婚资金短缺,冷有华于2015年1月1日向于衍敬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1.2分,至2016年1月1日于衍敬又替冷有华垫付利息7200元,至今本息未还。截至2017年5月30日,本息共计82238元。经于衍敬多次催要,冷有华至今未偿还。庭审中原告于衍敬变更诉讼请求,将利息变更至14458.80元。被告冷有华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冷有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该证据质证的权利。经本院依法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于衍敬与被告冷有华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冷有华应当依约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故于衍敬要求冷有华偿还欠款本金672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于衍敬请求冷有华给付利息14458.8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共12个月,月息1.2分,67200元×1.2分/月×12个月=9676.8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共5个月,其中5万元月息1.5分,17200元月息1.2分,5万元×1.5分/月×5个月+17200元×1.2分/月×5个月=478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冷有华偿还原告于衍敬借款本金67200元,给付利息14458.80元,合计81658.8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被告冷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孙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