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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元华、张丽琼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元华,张丽琼,郭春梅,郭春银,郭元金,禄丰县勤丰镇羊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4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元华,汉族,男,1968年10月26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禄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丽琼,女,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禄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春梅,女,汉族,1998年7月1日生,系郭元华之女,住禄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春银,男,汉族,2004年4月19日生,系郭元华之子,住禄丰县。法定代理人:郭元华,汉族,男,1968年10月26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禄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元金,男,汉族,1973年10月19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禄丰县勤丰镇羊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禄丰县勤丰镇。法定代表人:鲁绍文,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能,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禄丰县勤丰镇羊街村民委员会副书记,住禄丰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飞,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禄丰县勤丰镇羊街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禄丰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再审申请人郭元华、张丽琼、郭春梅、郭春银与被申请人郭元金、禄丰县勤丰镇羊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3民终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元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王桂萍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