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应勇盗窃一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应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124号罪犯李应勇,男,1978年4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09年7月17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杭萧刑初字第974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李应勇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应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先后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应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应勇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彦邦审判员 胡红霞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