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金宝诉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3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金宝,住吉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518号。法定代表人周力,厅长。杨金宝因诉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行终1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金宝申请再审称:《关于吉林市2010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三十的批复》(吉国土资耕发【2011】107号)是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没有证据证实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土地征收批复应由国务院批准作出。要求撤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发【2011】107号)《关于吉林市2010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三十的批复》。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本案中,杨金宝曾于2015年5月14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吉国土资耕发[2011]107号《关于吉林市2010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三十的批复》及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吉政复决字[2012]02号行政复议决定,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上诉后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后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杨金宝此次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吉国土资耕发[2011]107号《关于吉林市2010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三十的批复》违法,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的行为,应予驳回起诉。故一审、二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综上,杨金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金宝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刘吉红代理审判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刘雅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佀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