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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书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366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书胜,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书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殿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书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书胜自2015年9月份起受雇于唐河县马振扶乡金太阳幼儿园,负责为金太阳幼儿园接送学生。2017年4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书胜驾驶金太阳幼儿园车牌号为豫R×××××的中型专用校车送学生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唐河县马振扶乡逯岗村路段时,被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豫R×××××号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被查获时实载34人,包括陈书胜本人和跟车老师邓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书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陈书胜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现场视频截图、被告人陈书胜的供述、机动车信息查询表、交通违法检查记录、证人邓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胜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书胜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系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事实,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书胜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牛海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