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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旭仁苏与石满仓、呼格吉乐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旭仁苏,石满仓,呼格吉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154号申请人:旭仁苏,女,1936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石满仓,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呼格吉乐图,男1964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旭仁苏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满仓、呼格吉乐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满仓、呼格格吉乐图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内082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宏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池志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浩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