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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初105号原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庆斌。被告: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江泽潭。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申勇。被告: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申柯。被告:申勇,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向原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203087.60元,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达燕审 判 员  陈瑜代理审判员  张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