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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熙隆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熙隆,王学荣,徐清,王学金,徐勤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熙隆,男,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前黄山村166号,37132219870328221X。被执行人王学荣,女,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后黄山村545号,371322198810108861。被执行人徐清,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团结路1号,372822197909108849。被执行人王学金,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后黄山村545号,371322198406168811。被执行人徐勤彬,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前黄山村233号,372822198001028819。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商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超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洪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