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苏丹、薛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丹,薛宝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941号申请人:苏丹,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薛宝玲,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苏丹与被申请人薛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丹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薛宝玲和徐洪学共有的位于山东省费县城区鲁南(费县)农产品物流商贸城A.B座10,10(所有权证号:费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薛宝玲和徐洪学共有的位于山东省费县城区鲁南(费县)农产品物流商贸城A.B座10,10(所有权证号:费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1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