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曹小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曹小华,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捕前住乐昌市河南村委会。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立案侦查;因涉嫌吸毒于同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曹小华在乐昌市乐城人民中路***门前公然抢夺被害人谢某(已怀孕32周)手上的钱包,包内装有现金约人民币500元,U盘1个、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等物品。2017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曹小华在乐昌市乐城解放路香花街***门前公然抢夺被害人陈某(携带两名幼儿)手上的钱包,包内装有现金约人民币1500元。2017年2月9日,公安机关将曹小华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抢夺所得1547.7元。同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将上述钱款发还被害人陈某。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其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曹小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二月九日起至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