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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北金耀德管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盐山县鹏飞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5123号上诉人河北金耀德管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盐山鹏飞贸易有限公司不服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925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对上诉人河北金耀德管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盐山县鹏飞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9民终51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9民终5123号民事判决书中“河北省金耀德管道有限公司”均补正为“河北金耀德管道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凤梅审 判 员  刘俊通代理审判员  蔺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