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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大成三强工具有限公司、山东华健进出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大成三强工具有限公司,山东华健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62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成三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辉扶贫经济开发区茂盛路29号。法定代表人:姚小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26号办公楼105室。法定代表人:张秋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波大成三强工具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健进出口有限公司(2017)浙0281执2625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成三强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成三强工具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