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林斌与陈浩然、高慧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斌,陈浩然,高慧茹,李保山,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246号原告:郑林斌,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然,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慧茹,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保山,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艳,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郑林斌与被告陈浩然、高慧茹、李保山、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郑林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林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郑林斌承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