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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14号原告:张某,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州。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常继竞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陈德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