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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尚志明、武进梅、邓辉强、索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尚志明,武进梅,邓辉强,索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2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负责人杨统林委托代理人李春生被告尚志明被告武进梅被告邓辉强被告索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尚志明、武进梅、邓辉强、索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7年7月13日以被告尚志明、武进梅、邓辉强、索小琴已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退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508元。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后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