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游射妹、雷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射妹,雷锦明,雷敏,游缎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游射x,女,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雷锦x,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雷x,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游缎x,女,193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宁市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东单元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0949338。负责人王焕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游射x、雷锦x、雷x、游缎x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