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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何智祥与凤翔县林业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调解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智祥,凤翔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调 解 书(2017)陕0322行初5号原告:何智祥,男,生于1946年10月10日,汉族,家住凤翔县。被告:凤翔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宋利锋,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蒲周勤,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强,任该局副局长,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何智祥因与被告凤翔县林业局行政补偿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进行了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家原宅基地内有一生长多年的古槐,属于省级一级保护林木,编号为08号。2004年凤翔县林业局为了保护该树木,与南指挥镇协调后,为原告另行兑换宅基地一处。现原告已在该宅基地上建好房,因原、被告双方就补偿问题协商无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搬迁补偿资金8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凤翔县林业局补偿原告何智祥6万元,限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清楚。二、原告何智祥向被告凤翔县林业局提供正式发票。三、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再无诉争,从此了结。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智祥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宏审判员  王宏军审判员  白全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要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