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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尹网泉与程艳荣、陈迎春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艳荣,尹网泉,陈迎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艳荣,女,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网泉,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审被告:陈迎春,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再审申请人程艳荣因与被申请人尹网泉、原审被告陈迎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1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艳荣再审申请称,1、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撤销被告的裁定未及时送达案件当事人即开庭审理;2、本案是一起由新贷还旧贷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1月17日并未实际发生借款行为,程艳荣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原告方从担保人处取走的财物,已经冲抵了本案所涉借款,一、二审对该事实未予认定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程艳荣对该案管辖问题并未提出异议,同时在原告方撤回对债务人的起诉后开庭审理时,也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事实等发表了质证意见并进行了答辩,其诉讼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就原告方从担保人处取走的财物,一、二审判决已经明确告知了权利救济途径。综上所述,程艳荣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艳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书 文审 判 员 成 宝 春代理审判员 司马仲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嘉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