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春天与张建国、长春奥业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天,张建国,长春奥业体育运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叶春天,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奥业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责人于凤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春天与被执行人张建国、长春奥业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4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同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5550元(执行回款5500元,执行费50元)钱汇入本院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24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