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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830解翠芬与宋春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翠芬,宋春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830号原告解翠芬。委托代理人蒋璧。委托代理人张佳佳。被告宋春茜。本院在审理解翠芬与宋春茜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翠芬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又向本院提出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建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