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830解翠芬与宋春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翠芬,宋春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830号原告解翠芬。委托代理人蒋璧。委托代理人张佳佳。被告宋春茜。本院在审理解翠芬与宋春茜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翠芬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又向本院提出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建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