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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53南京良禾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良禾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053号原告:南京良禾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童卫路5号楼办公室第三层。法定代表人:何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韦清桐,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林隐路8号朴园兰亭苑GJ3综合楼。原告南京良禾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良禾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良禾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良禾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房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