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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建国与张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国,张秋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459号原告:林建国,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岚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秋洪,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黄飞燕,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建国与被告张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林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秋洪偿还借款7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张秋洪与林建国系朋友关系。张秋洪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0月27日、11月19日、2016年11月25日分别向林建国借款8000元、6万元、1万元。后经林建国催讨,张秋洪拒不偿还,故请求判如所诉。张秋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城区,经常居住位于福建省××市荔城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所在辖区既非林建国、张秋洪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亦非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张秋洪提供的福建省××市荔城区黄石镇沙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建省××城区××镇沙堤村东××队××号,故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张秋洪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佳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