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小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平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平,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双溪西路。2012年6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赵小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晚上22时许,王某某驾驶车牌为川C2XX**凯迪拉克轿车搭乘康某某回到其居住的自贡市汇东新区绿盛小区别墅区楼下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所有的车牌为粤BFXX**红色东风本田杰德轿车停放在车库旁边阻碍其进出。于是,康某某用手对粤BFXX**红色东风本田杰德轿车的后挡风玻璃进行打砸。后康某某因为手受伤到医院进行医治。此时,赵小平通过手机与王某某联系得知康某某受伤的消息。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小平为帮康某某泄愤持甩棍窜至绿盛小区别墅区楼下对粤BFXX**红色东风本田杰德轿车再次进行打砸。随后,被告人赵小平逃离现场。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小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自贡市自流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粤BFXX**红色东风本田杰德轿车被康某某打砸损坏部分的价值为人民币2406元;被赵小平打砸损坏部分的价值为人民币15731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小平及康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3137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图片资料,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结算单,发票,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谅解书,收条,证人王某某、康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小平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被告人赵小平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赵小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被告人赵小平的情形均符合上述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赵小平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赵小平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小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享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闻 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