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4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于某,男,1987年10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7102381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旧店镇六甲村207号。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刘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5年12月13日15时40分,被告人于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的面包车沿平度市旧店镇大战村南侧的东西水泥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大战村张春京门口处,因措施不当,车辆失控驶入路北侧,与园墙及坐在园墙南边的窦某相撞,致窦某当场死亡,车辆、园墙损坏。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窦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步行离开现场约五小时后到达平度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窦海军、窦春燕、窦玉山达成和解,被告人于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于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