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雅琴与宋灵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雅琴,宋灵富,代红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5346号原告:陈雅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列群,上海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子文,上海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灵富,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代红红,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散居岗下村***号。原告陈雅琴与被告宋灵富、第三人代红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雅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列群、安子文,被告宋灵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第三人代红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雅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被告退还货款107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原告通过第三人介绍向被告购买了一批翡翠工艺品,并在上海市邯郸路XXX号XXX栋XXX室进行交易,双方确认交易总价款为131万元,符合市场标准。原告收货后分两次将131万元通过网银转账至第三人账户,由第三人与被告结算。2016年3月16日,原告对购买的翡翠工艺品进行了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翡翠物件均有填充物和染色处理。原告据此与被告及第三人交涉,要求退货、还款。第三人将尚未支付给被告的24万元退还给原告,同时原告将一对手镯退还第三人,但被告认为其卖的是老坑翡翠,不同意退款,并出具了质量承诺书,保证出售的翡翠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将承担一切责任并全额退款。目前在原告处有翡翠九大份,包括紫罗兰方牌一个、马鞍对戒一对、紫罗兰佛公一个、满绿方牌一个、扁镯一个、福镯一对、满色圆珠一条、满色算盘一个及108颗朝珠。因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与其承诺不符,原告愿将上述物品全部退还被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7万元。被告宋灵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自己通过第三人认识原告,确认收到107万元的货款。当时双方并无书面合同,都是口头约定,并当场交付货品。原告打给第三人131万元,其中24万元是给第三人的佣金。原告去检测后说有填充物,自己出具了承诺书给第三人,经原告要求加上了她的名字。当初买卖是口头协议,现在东西是否还是当初出售的物品也无从确定。检测报告里应该对翡翠里含有的物质进行说明,对翡翠的密度成分等内容有明确的标注和说明,不能直接出具结果说有填充物,故对检测报告不认可。原、被告交易时被告口头告诉过原告这批翡翠是老坑翡翠无法通过现在技术来鉴定,故价格上给原告很大优惠,原告同意以低价购买不去检测的。这批翡翠属于传统意义上的A货,被告并未违约。这批老翡翠正常的市场价格应该是1个亿,因为无法检测所以才低价出售的。翡翠总共13件,当时三人当面说好是过不了国检的。后来陈雅琴找到自己和第三人,第三人把她的24万元佣金退还给陈雅琴了,陈雅琴退还了一对手镯给第三人,第三人后来给了自己,现在的清单上没有这对手镯。2003年之前翡翠漂白、浸蜡属于A货,不认为是处理,2003年后归为处理。这批老翡翠的加工在2003年之前,香港中文大学所作的分析报告证明翡翠里的填充物不是环氧树脂,没有作假。被告自行委托中管科(北京)文物鉴定中心对满绿圆条手镯进行了鉴定,结论该送检手镯为天然翡翠。第三人代红红述称,原、被告均系自己朋友,被告有一批翡翠,通过自己把图片发给原告看,交易前和原告讲过老坑翡翠和一般翡翠有区别,因为老坑翡翠是过不了国家检测的。原告当初说过不过的了没有关系,只要物品是纯天然的。现场看过货品后原告要全部买下,并在当日转账82万元给自己,第二天打款49万元给自己。后原告提出需要资金想退还一对手镯并退相应的货款,翡翠物品本来是13件,其中有两件(一对手镯)退还给自己,自己把24万元退还给原告,这24万元按规矩可以说是佣金,剩下的107万元打给了被告。现在的清单上不包括已退还的一对手镯,退还的手镯后来交给了被告。24万元按规矩可以说是佣金。交易时没有书面协议,是当场履行的。交易时被告说过翡翠是纯天然的,后来原告怀疑有填充物,提出一起去检测,被告写了承诺书表示从他手里出去的东西他会负责到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日,原告通过第三人介绍向被告购买了一批翡翠物件,并在上海市邯郸路XXX号XXX栋XXX室进行交易。同日,原告通过其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第三人账户转账82万元。次日,原告又通过同一账户向第三人转账49万元。此后,原告将该批翡翠工艺品中的一对手镯通过第三人退还被告,第三人则将24万元退还原告,被告实际收到的货款为107万元。2016年3月18日,被告向第三人及原告出具承诺书,称其卖给第三人(原告)的老坑翡翠没有填充物,没有染色,无优化处理,全部物件都是纯天然。如有以上问题,其承担一切责任,全额退款。2016年12月13日,第三人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被告卖给原告的老坑翡翠一事为事实,交易地点上海市邯郸路XXX号XXX栋XXX室,并收到货款107万,由其本人全款转给被告。同时罗列了现在原告处的物件为紫罗兰方牌一个、马鞍对戒一对、紫罗兰佛公一个、满绿方牌一个、扁镯一个、福镯一对、满色圆珠一条、满色算盘一个及108颗朝珠。因原告认为该批翡翠物件均有填充物和染色处理,与被告交涉退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实验室对翡翠的真假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机构从该批翡翠物件中抽取戒指、手镯、项链、挂件共五件进行了鉴定,检验结论均为翡翠(染色、漂白、充填),放大检查为纤维交织结构、结构松散、粒隙间见染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承诺书、证明、鉴定证书,被告提供的物品清单等证据及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陈述为证,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虽然本案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确认在原、被告之间存在关于翡翠工艺品的买卖合同关系,而该批翡翠的买卖总价为131万元。经鉴定机构检验翡翠染色、漂白、充填,即非天然翡翠。因被告明确向原告及第三人承诺全部物件都是纯天然。没有填充物,没有染色,无优化处理,如有问题,其全额退款,故原告现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货款107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曾口头告知原告过不了检测,这批翡翠的加工在2003年之前不应视为处理等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自行委托所作鉴定未经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本院不予采纳。因第三人此前已向原告退还24万元,故被告应将其余的107万货款退还原告,同时原告应将相关翡翠物品退还被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雅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被告宋灵富紫罗兰方牌一个、马鞍对戒一对、紫罗兰佛公一个、满绿方牌一个、扁镯一个、福镯一对、满色圆珠一条、满色算盘一个及朝珠108颗;二、被告宋灵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陈雅琴货款107万元。案件受理费7,215元,减半收取3,607.5元,鉴定费1,000元,均由被告宋灵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