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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罗平与被告大安市森木土特产品专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大安市森木土特产品专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366号原告:罗平,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大安市森木土特产品专营店,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长虹街医药局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耿海涛。原告罗平与被告大安市森木土特产品专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罗平负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星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