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099号原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被告:赵某。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已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任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