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5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099号原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被告:赵某。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已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任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