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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蒋盛红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盛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37号罪犯蒋盛红,男,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蒋盛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蒋盛红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盛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现有3次表扬余2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盛红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盛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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