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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思怀与熊小琴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思怀,熊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74号申请执行人熊思怀,男,生于1940年5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熊小琴,女,生于1972年10月1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熊思怀与被执行人熊小琴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小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熊小琴称无能力支付,并表示愿意用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变卖以抵偿申请执行人的赡养费。经查,被执行人熊小琴在达州市通川区有商铺二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熊小琴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商铺x号(房屋产权证号:达州市房权证私权字第x)、x号(房屋产权证号:达州市房权证私权字第x)门市二间,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候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