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沃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沃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刘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沃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2-9号科技佳苑7号楼202-2室。法定代表人:邵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无业。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上诉人山东沃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超、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沃格公司上诉称,刘超除罗列京东公司为被告外,并没有任何要求京东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且京东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与合同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刘超实属虚列被告,滥用诉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刘超对于沃格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超主张其从通过京东网“仙汤姆食品专营店”购买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沃格公司退还货款10333元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刘超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沃格公司的上诉主张,因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综上,沃格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林生审判员 耿燕军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