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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666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被告:吴某,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同意离婚;二、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