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田伟民与刘成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民,刘成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608号原告:田伟民,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刘成文,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伟民诉被告刘成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田伟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伟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 婧审 判 员 徐新军人民陪审员 赵明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