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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财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袁清君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清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财保1号之一申请人:袁清君,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XX,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袁清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所有的坐落于昂昂溪区庆华家园小区5#1单元303室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姚惠民自愿用自己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奋斗委(青青花园1#5单元501室),建筑面积66.7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齐齐哈尔市房权证昂昂溪区字第2006008**号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清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姚惠民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奋斗委(青青花园1#5单元501室),建筑面积66.7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齐齐哈尔市房权证昂昂溪区字第2006008**号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培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