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执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蒋万胜、王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万胜,王斌,朱华军,杨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城执字第362-3号申请执行人蒋万胜,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被执行人朱华军,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杨子顺,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德城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人朱华军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策 关注公众号“”